又是一年“3·15”,。?3月13日,池州市工商质监局、,虽然涉及不同行业,可是件件都与我们有关。跟随”今日池州“(微信号:news0566)一起来看详情:
2016年2月15日,石台县消费者汪先生在自家院内燃放从某商店购买的一百响烟花,引燃七八响后,烟花突然爆炸,导致家中房屋的门、窗、屋瓦和灯具损坏严重,汪先生随即来到石台县消保委投诉。
从2016年3月初到4月上旬,先后有110余名消费者投诉到市、区消保委、媒体及公安部门,反映某照相馆老板,在2015年7月至8月,以开展“预付保证金免费照相(照后再退款)活动”为由,收取了他们每人100元至399元不等的保证金,共计1.4万元左右,在没有为他们照相也没退款的情况下,却在2016年2月下旬突然关门失联。
2016年3月29日,东至县消保委接到洋湖公镇张女士投诉,称其家人于2016年3月15日通过洋湖镇某快递公司邮寄身份证至浙江杭州,快件在途中丢失,因此她从杭州的工作单位请假6天回家补办身份证并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,她要求快递公司赔偿3020元(包括误工费、车费、电视广告费、精神损失费和身份证补办费用等),快递公司仅同意赔偿身份证补办费用,。
2016年3月,消费者丁先生向东至县消保委投诉,称2013年底,他在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3万元的某品牌轿车,购买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,分3年付款,经销商要求其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,并交纳续保押金1000元,第一年丁先生在经销商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,后来他发现该保险公司保费明显高于其它公司,后两年便不再在该保险公司投保,而是自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。现在保险期限已满,多次找销售商退回押金均遭拒,。
2016年5月6日,消费者戴先生向贵池区消保委投诉,称其5月上旬将自己的私家车送到城区一汽车会馆进行保养,取回使用后,发现汽车只跑了大约4000公里,发动机就出现工作异常的情况,便立刻去4S店检修,被告知发动机工作异常是在进行保养过程中重新更换机油所致,其维修费用大约要13000元,戴先生要求汽车会馆老板承担部分修理费用遭拒。
2016年6月14日,消费者孙先生向贵池区消保委投诉,称其2015年7月上旬以6800元在城区某专卖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三轮摩托车,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,就出现了缸套活塞和发动机损坏等问题,特别是他花钱更换发动机后半个月,新换的发动机又坏了,孙先生再次要求商家维修遭拒。
2016年8月18日,东至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严某投诉,称其家宝宝在东至县某超市的儿童乐园玩耍时跌倒,导致右手前臂受伤,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、往返路费、看护费等,经营者同意赔偿一定费用,但双方对于赔偿的金额存在较大争议,遂向东至县消保委投诉。
接诉后,东至县消保委经过调查、调解,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:由被投诉方一次性赔偿投诉方人民币4000元(包括医疗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等)。 根据《消法》第四十九条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”之规定,本案中,家长没有尽到陪同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,虽然商家张贴了安全提示,但小孩受伤是事实,商家也不能免责,所以商家承担部分费用是合理合法的。
2016年7月中旬,东至县消保委接到一名老年消费者倪先生投诉,称他今年4月份看到某省级电视台插播广告称某数码城开展促销活动,买平板电脑、照相机、金项链、金手表、夜观镜头等(原价4000元)只需998元,倪先生立刻拨打了对方电话订购了这些产品。可收到货后发现产品都是假的,销售商的电话也打不通,。
2016年11月,,反映某公司开展展销活动,称购买饮水机或蚕丝被可免费参加港澳游或抽奖,但购买后就联系不到商家,请求相关部门为他们挽回损失。
市委、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,要求工商质监、。市工商质监局立即成立事件处理协调小组,,调查处理这一老年人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,,帮助协查涉事的外地人员。
,确定了投诉方共有176名老年人,以及被投诉人的相关情况,于12月13日组织投诉方6名代表和被投诉方进行了调解,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,共计退款148000元整,投诉人不退还所购货物。
2016年12月28日,消费者姜女士来到贵池区消保委投诉,称其2015年1月在某某美容美发店,办理了一张1500元的消费预付卡,当时该店老板承诺,每次消费按原费用的3.8折结账(有小票为证),12月27日,她去该店烫发,结账时预付卡内尚有210多元,但老板称要想继续打3.8折,必须再往卡内充值1000元,不然就按五折收费,姜女士表示不再充值,最后被经营者以五折收取烫发费用,遂到贵池区消保委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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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安徽网池州频道)